司法介入吧
——《我论中国男足》之八
我们都知道,若想维持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,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力量和手段,绝对不可或缺。否则,是非难明,“天下”大乱;换言之,司法工作也是从公正角度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。综观全球,凡是发达国度和地区,司法建设一定先进;反之,一定落后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在中国,凡是业绩令人相对满意的领域或者行业,司法和内部规章制度必是作用突出。而在中国男足这样的圈子里,却每每无形中偏得法外开恩。
人们熟知的问题主要有这样几个:
一、违犯治安法规。某俱乐部球员到酒店开房宿娼被捉,但由于次日比赛需要,便口头“教育”几句拉倒。而此类问题,几乎每个俱乐部都有,却又每个俱乐部都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睛,不愿意甚至不敢得罪这些“大牌”。
二、行贿受贿,违犯刑法。一是比赛之前,向裁判行贿(裁判同时受贿),从而“黑哨”频仍。二是挑选球员的过程中,官员和教练接受球员的贿赂。这已经和社会上同样的风气相适应,成为足球圈子的“潜规则”,令人无奈。
三、赌球作弊,对广大观众形成欺诈。
诚然,这些问题错综复杂,成因多般。但是,中国男足圈子自成一统,法制意识淡薄,不能不说是相关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当负失职不察、为虎作胀之责。
设想,如果发现上述之类的违法线索或者得到举报,我们的司法部门能够对中国男足一视同仁,及时介入侦察,而且有罪必惩,则那些缺乏教养的球员的劣行不大大收敛才怪。
其实,调查数据和考证结果表明,越是貌似无法无天的粗鄙人等,才最是担小鬼;那些很少受到法规促动的中国男足球员,连在外国对手面前都经常六神无主,一旦见到法律和他们动了真格的,岂非更加胆战心惊而逐渐加强自我约束,最终成为比较象样的人?
所以,对于中国男足以至整个中国足球领域,司法必须介入,可不能再惯着他们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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